科技專利專題 Technical Patent Study - 概觀
首先,要了解專利就必須先思考到底是甚麼東西、有什麼用?
- 瞭解專利對於企業發展及生存的重要性。
- 知道自己或團隊研發成果,哪些可以申請專利。
- 透過專利檢索快速學習他人技術。
- 避免侵害他人的專利。
- 撰寫優質的專利說明書(申請專利的技術文件)。
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
智慧財產權,是一種無體財產權,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,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,包括:
- 著作權
- 商標權
- 專利權
- 工業設計
- 積體電路布局 (IC)
- 鄰接權
- 植物種苗
- 商業秘密
- 不公平競爭
創作保護主義
創作保護主義,僅有創作之事實,即取得著作權。但為期權利明確及有完整之著作權記錄,得兼採登記主義,而登記機關改歸中央圖書館。但著作物登記並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,僅推定其權利為真實。至於著作權之移轉或處分之限制,以及以著作權為標的之質權的設定、移轉、變更或消滅或處分之限制,則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
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(Expression)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(Idea)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
<小見解>:上述的「表達(Experssion)」就是已經動手做出的有形實體(書畫),或無形創作(音樂、文章、程式碼)。
著作權
著作權法之沿革
前清宣統 2年( 1910 年)頒布之著作權律,係我國第一部之成文著作權法,其採註冊保護主義,著作物經註冊給照者,受著作權保護(著作權律第 4 條)。民國建立後,著作權律仍然沿用。北洋政府嗣於 1915 年頒布一部著作權法。國民政府亦於 1928年頒布著作權法,期間於 1944年、1949年、1964年、1985年、1990年、1992年、1993年、1998年、2001年、2003年及2004年均有修正。1985年修法前,作者必須申請註冊登記,始取得著作權,1985年修法後,改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,享有著作權,係創作保護主義或稱自然發生主義。註冊或登記均僅具存證之性質,並非取得著作權之要件,倘當事人對於權利有爭執時,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證據證明之,並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,不應以著作權登記簿謄本之核發,作為認定著作權有無之唯一證據。而智慧財產局自1998年1月23日起,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,倘原登記或註冊事項如有變更亦無從辦理更新。
著作權侵害
判斷是否受侵害時須考慮的因素有二:
- 被侵害的標的必須是表達而非思想。
- 被告須有接觸(Access)或實質相似(Substantial Similarity)的抄襲(Copying)行為。
<小見解>:接觸(Access)就是該被告有可能接處到原創作者的任何途徑,所以有些創作者會在淨室(Clean Room)創作,防止任何的接觸可能性。
如何保護著作權
「舉證之所在、敗訴之所在」,如何舉證該著作是自己的原創是件很重要的事,用白話文來說,就是在創作時要無時無刻保留自己的手稿,來證明創作的靈感。法律是講求證據的,如果研發過程中未留下任何紀錄,則明明是贏的官司也可能會打輸。
- 有些科技公司會有研發紀錄簿,證明創作的理念。
- 建立淨室(Clean Room),意旨個隔離所有可能的接觸。
小結論
- 『專利保護概念,著作權不保護概念』
舉例
\(Ex1.\)
微積分或力學原理,教師製作磨課師課程可以參考原文教科書,另行自編教材並解說,但在作業或測驗方面,就必須使用原文書的例題及習題內容了,這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嗎?如果台灣書商無法授權,又該如何?
原文教科書的例題及習題,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,教師必須自行製作題目,否則就只能取得授權。
台灣書商無法給予課本內容之授權,通常是因為他只有賣書的權利,沒有內容授權的權利,必須與出版社連繫。若出版社無權授權,就要與著作人聯絡。真的找不到,就只能自己創作,才是安全的。
這就說明了,編一本書是很辛苦的,內容及例題和解答,都是智慧成果,所以書才會賣得很貴。磨課師課程的內容製作也很辛苦,若想少辛苦一點,就是付錢取得他人既有成果來使用,這無法單是以標明出處,就可取代授權的。
\(Ex2.\)
審查主義
指創作完成後,須向 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、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,始能取得權利者。
- 中華民國的主管機關為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』
- 美國的主管機關為『專利商標局』
- 日本的主管機關為『特許廳』
- 大陸的主管機關為『知識產權局』
商標
商標(英語:Trademark)是識別某商品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誌,可以是圖形或文字,也可以聲音、氣味或立體圖來表示。
標記
在採商標註冊標示國家,如美國,圖形「®」表示某個商標經過註冊,並受法律保護,稱作「主要註冊」(Principal Register)。圖形「™」常用來指某個標誌未經註冊通過而作為商標使用,僅具描述(merely descriptive)性質,可申請「輔助註冊」(supplemental register)避免日後其他類似商標註冊混淆,但標示使用上不限商標是否註冊通過。另外,尚有「℠」的服務商標。
目前兩岸三地商標法規中,中國大陸有明確規範「®」及圈內中文化的「注」,香港和台灣則無。